| 服务条款 |
一、合作方基本条件
1. 符合"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政策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法律法规(http://www.gdca.gov.cn/zcfg/index.asp)的合法个人网站或大中小ICP。
2. 有兴趣致力于IT行业,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 具有良好声誉,并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客户群; 4. 有代理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 |
二、分成方式及标准
1. 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至本月30(或31号)日,当您帐户中的应收分成金额超过100元,我们会在下个月的1-25号内,向您寄出上月分成。实际结算日期可能根据每月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定的调整,我们会另行通知。
2. 如您当月帐户中的应收分成金额不足100元,则累积到下个月,直至达到最低发放限额才寄出。
3. 如果连续三个月您的应收分成金额累计未达到人民币100元,我们将有权取消您的合作方资格,并且帐户中的余额将不会支付。
4. 每月分成金额无封顶上限,发展用户越多,获得的收益越多,同时,我们将给予大客户更多的惊喜。 |
三、合作遵守事项
1. 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合作方不得在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内容的网站上投放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广告内容:
1)违反国家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盗取别人帐号和密码通过本渠道联盟的支付通道(网银支付通道、互联星空ADSL支付通道)注册本联盟业务收取佣金的。
如合作方涉嫌以上的违法违规操作我们将扣发分成、冻结帐号、停止合作等处理。影响严重的,我们亦会保留进一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2. 合作期间合作方如变更:域名、网站地址、信息内容、网站名称及注册资料,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向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管理信箱发出通知。接收邮箱:channel_P@corp.jeboo.com 。如合作方变更后的内容不符合合作方基本条件,捷报互动有权取消合作资格。因合作方不及时通知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管理人员更新联系资料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行负责。
3. 合作方向用户进行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产品的推广,在维护捷报品牌的条件下,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
4. 合作方不能恶意修改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产品的注册流程,禁止利用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产品进行一切代收费行为。
5. 合作方在未经捷报互动书面同意下不得以"捷报互动"、"www.jeboo.com" "捷报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代表捷报网站的名义进行捷报个人合作计划产品及以外产品的宣传。
6. 合作方必须严格按照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产品价格进行推广,捷报互动有可能根据市场行情调整销售价格,届时会通知合作方。合作方不能隐藏及擅自修改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产品的资费说明。
7. 合作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盗取别人帐号和密码(网银、互联星空ADSL)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及捷报互动的利益及声誉,否则我们会保留进一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
8. 对于合作方额外提供的服务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并且务必要兑现所承诺的额外服务。 9. 对于合作方承诺提供的额外服务,必须明确注明该服务的提供方及联系方法。严禁将额外服务的提供方直接或间接说成由"捷报互动提供",将服务名义强加于捷报互动上。
10. 所承诺提供的额外服务,不能含有不良内容
11. 合作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帐号和密码,因合作方原因导致保密不善致使会员帐号和密码泄露,而造成合作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合作方自行负责承担; 如果忘记密码,请使用注册时候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或联系我们。
12. 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帐号将被取消并无权继续使用捷报渠道个人合作计划的广告代码以及网站名称等,否则合作方应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如出现上述问题,我们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止广告投放、降低等级、扣发分成、冻结帐号等不同程度的处理。影响严重的,我们亦会保留进一步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请各位合作方自觉遵守! 以上条款变更,不另行通知。 我们的目标是:共同富裕!达到双赢! 欢迎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email:channel_P@corp.jeboo.com 本合作最终解释权归捷报互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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